不管是受害人還是肇事者瞭解在事故中所享有的權利是正確參與事故處理過程的前提。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步驟/方法
1、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
通常情況下,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警部門負責處理。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發生管轄不清,或者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警部門不便管轄,如該交警部門民警為案件當事人等。當事人可以就此向縣級交警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異議,由上級機關決定指定管轄或者移送管轄。
2、對交通警察、檢驗人、鑑定人提出迴避的權利
當事人若有證據證明交通警察、檢驗人、鑑定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可以對其提出迴避申請。交警部門應在兩天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相關當事人。
3、悉辦案交警聯絡方式的權利
辦案交警負責全案的調查取證事務。當事人可能會有事故情況向其反映,或者需要其提供幫助,所以確保當事人與辦案交警及時溝通極為重要。故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知悉辦案交警聯絡方式的權利。
4、事後請求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權利
有些當事人在事故發生時由於對事故的嚴重性估計不足,或者由於其他原因,沒有當場及時報警,事後仍可以請求交警部門處理。交警部門會根據案件情況作出是否處理的決定。交警部門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交警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5、請求交警部門通知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的權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必須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否則交警部門可以扣押該機動車。交強險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後,第三者受害人需要搶救的,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而且交警部門也有權通知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因此在肇事方不墊付費用,且受害人也無錢療傷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交警部門通知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
6、死者親屬同意或者拒絕屍檢的權利
對屍體進行解剖,交警部門應事先徵得死者親屬的同意。如果死者親屬拒絕做屍體解剖的,交警部門一般不會強制進行。
7、知悉檢驗、鑑定結論及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權利
交警部門據以做出事故認定書的檢驗、鑑定結論,當事人有權知悉。並且如果對結論有異議,可以在收到交警部門送達的檢驗、鑑定結論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鑑定。
8、請求交警部門返還扣押物品、車輛的權利
交警部門因收集證據(如鑑定、檢測)的需要,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但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扣押物品清單,並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如果與收集證據無關的物品,交警部門不得扣押。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即最長不得超過60日。如果交警部門逾期未返還被扣押物品,當事人可以請求交警部門返還或者說明理由。
9、請求交警部門查緝肇事逃逸人員及知悉查緝進展的權利
交警部門負有調查事故發生原因、經過的職責,對肇事逃逸人員的查緝責無旁貸。如果交警部門怠於履行職責,當事人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反映。對於查緝的進展情況,當事人也可以向交警部門詢問。交警部門應予告知。
10、在法定期限內取得事故認定書的權利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經過充分調查後根據法律規定和證據對事故事實以及責任劃分做出的書面確認檔案,是當事人主張賠償的重要證據,也是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定案的重要證據,其法律意義重大。根據規定,交警部門會在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1、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方請求出具事故認定書的權利
為了防止逃逸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權利始終處於無法確定的狀態,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規賦予了在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時受害方請求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的權利。如果受害一方請求的,交警部門應在收到書面請求後十日內就已查明的事實做出事故認定書。
12、對事故認定申請複核的權利
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交警部門收到申請後會就原事故認定的程式和事實進行審查,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事故認定的決定
13、查閱、複製、摘錄證據材料的權利
交警部門據以做出事故認定的證據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在收到事故認定書後均可以查閱、複製、摘錄。交警部門對當事人複製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14、自行協商賠償事宜的權利
無論交通事故發生是何原因導致的,抑或是何種型別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均可以就賠償事宜自行協商,達成賠償協議。
15、請求交通警察調解的權利
如果雙方共同向交警部門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會協調雙方安排調解時間,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現在有些地方交警隊裡面設有法院的調解庭或者由仲裁委員會設立的類似於辦事處的機構專門處理賠償調解事宜,而交通警察直接把案件移交給這些機構。不管何種型別的調解,都建立在當事人雙方合意的基礎上。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他人無權干涉。當事人也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公開調解,任何一方要求不公開調解的,該調解即不應公開。
16、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當事人之間如果既無法協商,交警部門也無法調解的,受害者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調解或者判決來最終解決賠償事宜。
17、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人處理交通事故的權利
當事人所擁有的一切權利,除人身性權利之外,均可委託他人代為行使。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當事人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即聘請律師或者其他熟悉交通事故處理流程的人士作為己方代理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