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遊戲軟體與一般計算機軟體一樣,具有易複製、易修改的特點,因而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件時,不可避免的會遇到一些複雜的技術問題。對於複雜的技術方面的問題,人民法院一般都會採取鑑定、勘驗或者向技術方面的專家諮詢等方式解決,但鑑定結論等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案件事實及證據,綜合考慮後就侵權與否作出判斷。遊戲軟體體現的是娛樂功能,人們對某一遊戲軟體的外觀感受主要是通過遊戲中的場景、人物、音響、音效等不斷變化來體會。遊戲軟體程式設計的主要目的,必然要圍繞遊戲中不斷變化的場景、人物、音響、音效等,通過計算機程式程式碼具體實現。正如二審法院判決歷言,雖然技術上相同功能的遊戲軟體,包括外觀感受可以通過不同的計算機程式實現,但如果是兩個各自獨立開發的計算機軟體,要想達到場景、人物、音響、音效等完全相同幾乎是不可能的,若想刻意模仿,技術上亦是有難度的。
方法/步驟
(一)保護目標計算機系統
在計算機取證過程中,第一件要做的事是凍結計算機系統,避免發生任何的更改系統設定、硬體破壞、資料破壞或病毒感染等情況。
(二)電子證據的確定
從儲存在大容量介質的海量資料中,區分哪些是有用資料,哪些是垃圾資料,以便確定那些由犯罪者留下的活動記錄作為主要的電子證據,並確定這些記錄存在哪裡、是怎樣儲存的。
(三)電子證據的收集
鑑定人員在計算機犯罪現場收集電子證據的工作包括收集系統的硬體配置資訊和網路拓撲結構,備份或列印系統原始資料,以及收集關鍵的證據資料到取證裝置,並詳細記錄有關的日期、時間和操作步驟等。
(四)電子證據的保護
採用有效措施保護電子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包括用適當的一次性只讀儲存介質(如CD-ROM)進行原始備份,並將備份的介質打上封條放在安全的地方;對存放在取證伺服器上的電子證據採用加密、物理隔離、建立安全監控系統實時監控取證系統的執行狀態等安全措施進行保護,非相關人員不準操作存放電子證據的計算機;不輕易刪除或修改與證據無關的檔案,以免引起有價值的證據檔案的永久丟失。
(五)電子證據的分析
對電子證據的分析並得出結果報告是電子證據能否在法庭上展示,作為起訴計算機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的重要過程。分析包括用一系列的關鍵字搜尋獲取最重要的資訊;對檔案屬性、檔案的數字摘要和日誌進行分析;分析Windows交換檔案、檔案碎片和未分配空間中的資料;對電子證據作一些智慧相關性的分析,即發掘同一事件的不同證據間的聯絡;完成電子證據的分析後給出專家證明,這與偵查普通犯罪時法醫的角色類似。
(六)歸檔
對涉及計算機犯罪的日期和時間、硬碟的分割槽情況、作業系統和版本、執行取證工具時資料和作業系統的完整性、計算機病毒評估情況、檔案種類、軟體許可證以及鑑定人員對電子證據的分析結果和評估報告等進行歸檔處理,形成能提供給法庭的證據。
另外,在處理電子證據的取證過程中,為保證資料的可信度,必須確保“證據鏈”的完整性即證據保全,對各個步驟的情況進行歸檔,包括收集證據的地點、日期、時間和人員、方法及理由等,以使證據經得起法庭的質證。鑑定人員在收集、保護和分析電子證據時,每一個步驟都必須填寫證據保全表格。
注意事項
從技術角度看,計算機遊戲軟體符合計算機軟體的一切技術特性。從應用角度看,遊戲軟體確有其不同於一般計算機軟體的特點。遊戲軟體的主要用途是供人們娛樂,其外觀感受主要通過遊戲中的場景、人物、音響、音效變化等來實現。這些隨著遊戲程序而不斷變化的場景、人物、音響是遊戲軟體程式設計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計算機程式程式碼具體實現的,因此,遊戲軟體的計算機程式程式碼是否相同,可以通過其外觀感受較明顯、直觀地體現出來。雖然從技術上講相同功能的遊戲軟體包括外觀感受可以通過不同的計算機程式實現,但是鑑於遊戲軟體的特點,兩個各自獨立開發的計算機遊戲軟體,其場景、人物、音響等恰巧完全相同的可能性幾乎是不存在的,若是可以模仿,要實現外觀感受的完全相同,從技術上講亦是有難度的。鑑於上訴人在二審中明確表示不申請對雙方程式程式碼進行對比鑑定,亦未提供被控侵權軟體的源程式,故根據本案事實,通過被控侵權軟體與外星電腦公司所開發遊戲軟體在場景、人物、音響等外觀感受方面的異同,結合其他相關證據,可以認定遊戲軟體程式程式碼是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