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法院如何審理?北京交通事故賠償諮詢中心專業律師結合辦案經驗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辦案程式詳解如下:
步驟/方法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起訴
提起交通事故賠償訴訟,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原告在起訴時,要預交訴訟費。(具體的收費標準,見訴訟收費部分)在“官司”打完後,訴訟費判由敗訴方負擔,如雙方都有責任,由雙方分擔。
原告提出起訴,要準備好訴狀,即起訴書。訴狀要有以下內容:①、雙方當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②、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所謂訴訟請求,即要求解決的問題,如請求離婚或要求賠償多少錢等;③、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時的年、月、日,訴狀並要有原告的簽名和蓋章。還要提供與被告人數相應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個被告增加一份即一個被告二份,二個被告三份)。
應訴與答辯
1、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的起訴書後,要做好應訴準備:
一、可針對起訴書,提交自已的答辯狀。
二、答辯要在限期內提交,(自收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
三、被告人不答辯,不影響法院照常審理案件。
四、有反訴因素的,可以在答辯中提出反訴。
五、如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可以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申請。
六、針對原告的起訴,準備自已的證據。以後按照法院的傳喚,參加庭審,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管轄規定
在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原告人提出起訴時,在確認了該訴訟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之後,就面臨到那個法院起訴的問題,這就是民事訴訟法上的“管轄”問題。
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由哪一級法院管轄,地域管轄是指由何地法院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即各區、縣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交通事故侵權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也就是交通事故發生地。
舉證責任、證據、鑑定
1、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為人民法院裁決是非,依據的就是證據和法律。所以要想打贏“官司”,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要有充足的證據,一切靠證據說話。
2、證據種類
證據有以下七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3、證據應在法庭出示
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但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穩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4、專門問題,需要專門機關作鑑定
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5、證據保全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6、證據的收集要合法
不能以非法手段蒐集證據,以非法手段蒐集的證據法律不予承認,所以也起不到證據的作用。
訴訟保全
1、什麼是訴訟保全?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訴訟保全的申請
一般要由案件當事人提出訴訟保全申請,(一般在起訴之後判決之前提出,訴前保全見後文)。
3、訴訟保全的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保全範圍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訴前保全與限期起訴
1、什麼是訴前保全?
訴前保全,顧名思義,即是在起訴前申請訴訟保全。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對申請訴前保全有兩個應注意的問題:
(1)、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訴訟代理
所謂訴訟代理,即請人幫你“打官司”。一方面你的法律知識可能有限,一方面你可能公務繁忙,?抽不出時間參加庭審。所以法律規定了訴訟代理制度以解決類似的問題。
1、什麼人可以做委託代理人?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2、委託代理人需要辦是什麼手續?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3、哪些事項需要特別授權?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1、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提出再審申請等。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2、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裁定書和調解書。
執行程式
1、執行案件的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3、執行中止與執行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何時恢復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訴訟收費
訴訟收費的原則--原告人預交--敗訴者承擔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在原告起訴時由原告先預交,法?院審理後,在判決中確定訴訟費的負擔,一般由敗訴方負擔,如果原被告雙方都有責任,由雙方分擔。對於離婚案件,由於其特殊性,訴訟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收費標準
案件受理費(2007年4月1日後有重大變化)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到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本市具體規定為:離婚案件(涉及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交納五十元,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交納一百元,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案件交納?一百元(無爭議金額的)。
上訴與申請再審
1、上訴:
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當事人依法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叫上訴。應注意的是:①上訴要在收到裁判文書起的一定期限內提出。②上訴人需要預交上訴費。③上訴狀和上訴費要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之後再由該院轉上級法院。
2、申請再審
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的要求。
注意:①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才能提出申請再審。②提出再審申請要寫好再審申請書,並附上有關法律文書副本,交有關人民法院。③要注意訴訟時效,即應在裁判文書生效後兩年內提出。
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影響原判的執行。
強制措施?
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保證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可以依法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採取拘傳、訓誡、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一、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三、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