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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步驟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
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①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②同方向只有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①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②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③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④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⑤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