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對RQFII制度現狀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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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央行、外管三大監管部門修訂了《試點辦法》,對RQFII主體准入資格、投資產品範圍等進一步放寬。原先RQFII主體僅為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新的《試點辦法》不再有此限制,這意味著中資銀行、保險公司在港分支機構甚至香港本地金融機構均可參與RQFII業務。

方法/步驟

RQFII試點初期出於控制風險的目的,所募集的資金只能投資於債券類產品和A股ETF產品。如此做法雖然可起到“摸著石頭過河”,減小風險的效果,但難以滿足投資者的差異化需求。修改後的法規放寬了對RQFII的資產配置限制,允許機構根據市場情況自主決定產品型別。

此外,其他監管主體也紛紛出臺與新《試點辦法》對應的配套規則,如證監會發布《關於實施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 的規定》;找律師網解釋外管局釋出《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為RQFII擴容鋪路。

同時,中國大陸還在與臺灣商談在《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框架下進一步加大內地資本市場對臺灣地區的開放,法律貓指其中就包括開展對臺RQFII試點,允許臺資在大陸設立擁有全牌照的合資證券公司,以及設立合資證券諮詢公司等。臺灣方面提出額度為1000億人民幣的RQFII試點專案也得到了中國證監會的積極迴應。可見,通過RQFII吸引境外人民幣資金馳援境內市場成為穩定內地證券市場的重要手段,並將被繼續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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