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允許起訴離婚,提起訴訟離婚需要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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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不允許起訴離婚

(一)男方不得提離婚的情形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當然這個限制不是絕對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二)軍人配偶提起離婚的情形 同時,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提起訴訟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1、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工作證或戶口簿)等。

2、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代理許可權。

3、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事實、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證人的姓名、單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訴訟,當事人要提供其外國國籍的身份證明,外文起訴狀(答辯狀)應提供中文譯本,委託書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5、港澳臺同胞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其他能證實其身份的證明。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託書等,須經我國司法機關指定的香港律師或有關社團證明有效,證明檔案必須是原件。

6、居住國外的華僑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發給的本人護照。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託書等,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我國沒有駐該國使領館的,由當地華僑團體證明。

7、現役軍人離婚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離婚案件在提起訴訟時,必須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據是離婚訴訟的核心問題。在訴訟過程中,只有拿出足夠的證據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才能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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