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申請移民身份可有幾種選擇:1. 百萬投資移民(EB-5 VISA); 2. 條約投資簽證(E-2 VISA); 3. 跨國公司主管簽證 (L-1 A VISA) 。
這幾種選擇要依據投資人的國籍、投資金額、僱員情況來決定。
方法/步驟
百萬投資移民(EB-5 VISA)
百萬投資移民對所有國家的申請人都適用。 每年有一萬個名額。假如投資50萬美元或一百萬美元, 可以申請百萬投資移民。 一般來講, 需要滿足的條件是:(1) 投資至少50萬美元; (2) 提供至少10個就業機會(投資“問題企業”例外), 並且新增的10個就業機會要維持兩年; (3)申請人要在美國投資的公司裡從事管理工作。
當然, 還要提供投資資金的合法資金來源證明。投入資金的形式可以多種:(1)建立一家新公司;(2) 購買現存的公司進行改組;(3) 向現存公司注資, 儲存其組織結構, 但增加其淨資產或僱員達1.4倍,或者投資“問題企業”。所謂“問題企業”是指過去12-24 個月淨資產損失在20%以上的企業。
如果投資美國一般地區, 需要投資100萬元。50萬美元投資是指在“目標就業區”的投資。所謂“目標就業區” 是失業率達全國平均失業率的1.5倍的地區或美國政府預算與管理部門指定的偏遠地區。當百萬投資移民申請批准時,申請人獲得兩年有效的“臨時綠卡”。在“臨時綠卡”批准滿兩年前的90天內, 投資申請人可向移民局遞交申請轉為永久綠卡。投資人若要維持 綠卡身份, 需要滿足幾個條件:(1)兩年“臨時綠卡”期間,保持在美國的投資金額;(2)在美國有長期居住地址;(3)每次離開美國不超過6個月, 如果超過12 個月需要有關移民檔案;(4)向美國稅務機關及時報稅;(5)遵守美國法律。百萬投資者可以同時為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申請“臨時綠卡”。百萬投資是真實的投入資金, 因此會產生風險,這是百萬投資移民不利的地方;但另一方面, 通過百萬投資, 申請人可以較快地拿到綠卡,而且是一步到位, 不用頗費周章地先申請非移民簽證,再申請綠卡。
條約投資簽證(E-2 VISA)
來自與美國有特定協議的國家或地區的投資人, 可以申請條約投資簽證(E-2 treaty-investor visa), 比如: 哥斯大黎加、臺灣、澳大利亞等。一般來講, 需要滿足的條件是:(1) 投資人是簽約國人;(2) 所投資金佔公司所有權的50%以上;(3)投資金額與公司業務規模相當;(4)提供與公司規模相當的就業機會;(5)投資人擔當公司的管理決策職位。申請E-2 簽證關鍵是,投資的金額要超過投資人及親屬在美國維持正常生活的費用,一般為15萬元以上。E-2 簽證申請人可以同時為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的申請E-2簽證。配偶可以同時申請工作許可。申請E-2 簽證的時機比較重要,一般來講,投資資金到位,公司基本結構搭建完成, 包括場所、管理組織結構,員工薪水支付2-3 個月, 即使公司沒有開始盈利,也可以遞交E-2 簽證 的申請。
E-2 簽證可以在美國駐外國領事館申請, 也可以在美國境內向移民局遞交申請。E-2 簽證 處理時間為2-3 個月。E-2 簽證第一次批准時間為兩年。一般最長有效期為5年, 因國家不同而異。E-2 簽證延期有兩種方式:
(1)在海關申請延期;
(2)在美國境內遞交延期申請。E-2 簽證到期前, 持有人可以出境, 等入境的時候,直接向海關的移民官要求延期, 但需要備齊申請延期的所有檔案。
理論上講,E-2身份的可以無限期維持, 也就是說,E-2持有者可憑E-2簽證和簽證延期長期在美國生活, 但假若有長期在美國生活的計劃, 轉換成綠卡更為方便。
跨國公司主管簽證 (L-1A VISA)
如果申請人在過去三年中,有一年在本國擔任公司主管,且有計劃在美國分公司擔任主管, 申請人可以辦理跨國公司主管簽證(L-1A VISA)。 如果美國分公司還沒有運營,L-1簽證的最初審批期限為1年; 如果公司已經在美國運作一年以上,L-1簽證的最初有效期為3年, 可以延期, 但最長為7年。外國公司與美國公司的所屬關係,在L-1 A VISA的申請中需要特別證明。兩公司所屬關係可以是(1)外國公司擁有美國公司50%以上所有權, 或美國公司擁有外國公司50%以上所有權;(2)兩公司50% 以上所有權共同被第三方公司所有;(3)如果美國公司是合資公司, 50%的所有權屬於申請L-1 VISA的外國公司。
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公司履行管理職責, 這一點需要重點提供證明。其中包括(1)申請人的聘任書;(2)美國公司組織結構圖;(3)申請人將會領到與其職位相當的薪水證明;(4)申請人管理職責的詳細描述;(5)申請人擁有適合管理工作的學歷和工作經驗證明。申請L-1 A簽證可以在美國公司剛剛成立之時遞交, 也可以在公司運作盈利以後。如果是新成立的公司, 對公司的規模有一定要求。一般來講,公司的註冊資本(一般來源於外國母公司的投資)大約在10萬元左右;僱用的員工, 除計劃申請L-1簽證的主管以外,至少要有2-3位;最好支付員工工資2-3個月以後遞交申請;有固定的辦公地點。
還應當注意的是, 美國公司必須是有經營運作和生意往來的公司, 而不僅僅是外國公司的一個代辦機構。這一點可由訂貨訂單和銷貨收據來證明美國分公司的經營運作之實。
外國母公司在第一次遞交L-1A簽證的時候,也需要提供註冊登記證明、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僱員名單、組織結構圖等,證明其經營運作的正常狀態。然而,在L-1A簽證延期的時候, 如果外國母公司產生了變故或登出, 只要提供證明有另外一家外國公司存在, 它與美國分公司共同擁有一個所有人或同是一家第三方公司的分公司,L-1A簽證延期可以得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