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婚姻是無效婚姻,婚姻宣告無效財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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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婚姻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證,但他們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不到法定婚齡。

婚姻無效是欠缺結婚實質要件在民事法律關係上的後果。除以上四種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無效為由解除婚姻關係。

二、婚姻宣告無效財產如何處理

婚姻關係被確認無效之後,所引發的財產關係比較複雜,現做如下分析:

1、其他原因導致婚姻關係無效的財產關係處理

由於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故當事人之間就形成了同居關係,依婚姻法的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同時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 被宣告無效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該規定明確了其他原因所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方式。但是在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與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2、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所產生的財產關係的處理

因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和其他型別所導致的無效存在很大的區別,因為因重婚所導致的婚姻無效,在財產的處理上會影響到合法夫妻關係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故在處理時應首先注意保護婚姻關係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為此,《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

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以上規定均為保護合法夫妻關係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同時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或遺增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的,應當確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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