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家庭財產組成越來越複雜,數額也越來越大。但是,有時這些財產並不完全是夫妻共同財產,為了避免日後的財產糾紛,雙方可以簽訂婚內財產約定,那麼,這樣的婚內財產約定有效嗎,針對一般的情況,婚內財產協議書怎樣寫呢?下文就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婚內財產約定有效嗎
(一)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效力是指約定對當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
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旦生效,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
(二)婚內財產協議對外的效力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所以說夫妻之間所做的財產約定對外生效與否,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對第三人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三)婚內財產協議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
二、婚內財產協議書怎樣寫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甲方(男):身份證號:
乙方(女):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具有合法夫妻關係。
甲、乙雙方在和睦、平等、自願情況下,為鞏固夫妻情感預防夫妻婚姻家庭關係破裂,特別作出如下約定:
一、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對夫妻雙方財產的歸屬達成一致,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車輛、投資、儲蓄、債權以及任何人包括父母對子或女一方的贈與款物等財產)自動成為夫妻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 甲、乙其中一方如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自願放棄婚內全部財產,由另一方所得;並視過錯方經濟能力,對另一方作出損害賠償。
三、 甲、乙雙方已完全理解本協議全部內容之含義,自願按本協議約定全面履行。
四、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手印 乙方:(簽名) 手印
日期:日期:
甲方見證人: 乙方見證人:
以上就是對“婚內財產約定有效嗎”以及“婚內財產協議書怎麼寫”的解答。婚內財產協議書是避免婚後或離婚時財產糾紛的一個好辦法,只要正確認識和對待它,對雙方都有好處。如果您看過此篇文章依舊對這方面的問題拿捏不準,或在離婚時,財產協議的效力遭到了對方反駁,別忘記還可以尋找專業的律師來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