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具體條件如下:
初級:
一、臨床醫學專業類:
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二、藥學、護理、技術專業類:
1.士類:
取得衛生類中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衛生類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師類:
(1)取得衛生類中專學歷,擔任藥、護、技士職務滿5年;
(2)取得衛生類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3)取得衛生類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4)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中級:
醫、藥、護、技
1.取得衛生類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等工作滿7年;
2.取得衛生類大專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等工作滿6年;
3.取得衛生類本科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等工作滿4年;
4.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等工作滿2年;
5.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博士學位。
注:按照《關於加強城市社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6]69號)有關規定,凡到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群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院校畢業的學歷或學位;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2009年12月31日。
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不受單位性質和戶籍的限制,均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工作選擇報考專業類別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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