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埋置深度是指基礎地面到室外設計地面的距離,它關係到地基是否安全、經濟以及施工的難易程度,如何選擇基礎埋置深度影響因素很多, 但對於每項具體的工程,往往就其中一、二項因素起決定作用。考慮基礎埋深如何確定時,應考慮的因素有以下方面。
方法/步驟
1/建築物的功能和用途,有無地下室,裝置層和地下設施,基礎型式和構造;
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載大小和性質,例如高層建築,豎向荷載大,又受風力和地震水平荷載,採用筏形基礎和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隨著高度增加應適當增大,不僅應滿足地基承載力的要求,還要滿足變形和穩定性的要求,除岩石地基外其埋置深度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基箱梁式或樁基筏板式基礎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1/20;位於岩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築,常需依靠側面岩土體來承擔水平荷載,其基礎埋置深度應滿足抗滑要求;
3/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根據場地岩土層分佈情況,在滿足地基穩定和變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礎應座在工程地質性質較好的持力層上,當存在軟弱下臥層時,基礎應儘量淺埋,加大基底與軟弱下臥層頂板的距離;當土層分佈明顯不均勻或各部位荷載差別很大時,同一建築物的基礎可以採用不同的埋深對不均勻沉降進行調整。除岩石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於0.5m。基礎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當必須埋在地下水位時,應考慮施工中可能出現的湧土、流砂等等的可能,採取基坑排水、坑壁圍護等使地基土不受擾動的措施,沿應考慮基礎由於水浮力有可能上浮等問題。
(4)相鄰建築物基礎埋深,相鄰建築物由於附加應力的擴散和疊加,使得太近的兩幢新老建築產生附加的不均勻沉降,有可能使建築物開裂或傾斜。新建築物的基礎埋深不宜超過原有建築物基礎的底面,否則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其數值應根據原有建築荷載大小、基礎形式和土質情況確定,一般不小於相鄰基礎底面高差的1~2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採取分段施工、設臨時加固支撐、打板樁、地下連續牆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築物地基等措施以保證已有建築物的安全。
(5)地基土凍脹與融陷的影響,當凍土厚度較大,土溫比較穩定,或不採暖建築,基礎始終處於凍土層的“保持凍結法”設計原則。對上部結構剛度較好或對不均勻沉降不敏感的或高溫車間、浴室等,按允許融化原則設計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