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合同是發達國家的僱主約束以前僱員,使其不為某種特定行為所採用的一種合同,現在在我國有大量應用的趨勢。
方法/步驟
競業限制( restraint of trade),指對經營、受僱(勞動)等行為進行的限制,受到這種限制的經營者、僱員等不從事特定競爭行為。競業限制義務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定,適用於不分具體情況,一定要夏制競業的場合,如公司董事、經理的競業限制義務;另一種是約定,適用於必須區分具體情況,由當事人約定限制競業的場合。
產生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不限於商業祕密,其他情況例如經營者之間發生的企業及其商譽的整體出售、購買;經營者曾對勞動者進行過較重要的培訓等也可能產生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經營者(僱主)存在商業祕密,與勞動者(僱員)約定離職後不從事相競爭業務,是產生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重要來源。
為保護商業祕密,僱主與離職僱員之間可簽訂保密合同,在特別情況下可簽訂競業限制合同。競業限制合同產生的必要性在於:(1)僱主有商業祕密存在,而非一般的保密資訊存在;(2)雖然可以簽訂保密合同,但是僱員再就業,並且向新僱主披露有關商業祕密,原來僱主無法知道;(3)離職僱員、新僱主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披露商業祕密的行為,從其產品、服務、行為中,無法察覺。
注意事項
解決上述問題單靠法律規定是不夠的,單靠保密合同約定還是不足,這就導致企業在保密合同之外,再與離職職工簽訂商業祕密競業限制合同,謀求徹底保護商業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