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業祕密案件保密審理的問題探討?

《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中規定,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當事人可要求保密審理,由法院酌情裁定。公開審判原則是司法基本原則,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對公眾公開,除合議庭的評議祕密進行外,允許公眾旁聽案件審理和宣判;二是對新聞媒介公開,允許記者報導審判,向社會公開案情,在商業祕密侵權案中,如果對尚未公開的商業祕密進行公開審理,會損害權利人的利益。權利人只能面臨兩種選擇,一種是公開商業祕密,獲得有限賠償;另一種是聽任侵權,維持保密。為保護權利人行使訴權的積極性,法律規定對商業祕密案件可以保密審理。

方法/步驟

應該指出,商業祕密案件不是必須保密審理,理由是:

1.如果商業祕密已經公開,就失去了保密審理的前提;

2.如果法院初步審查,所謂資訊不構成商業祕密,可決定不保密審理,當然初步審查應有明顯證據支援;

3.即使進行保密審理,也應儘量劃分什麼是保密的,什麼是公開的,可由訴訟當事人協議劃出必要範圍。

實踐中存在另外一種不良傾向,即當事人特別是原告拒絕澄清所謂商業祕密內容,使被告無法反駁。這種情況往往掩蓋著違法事實,即原告以商業祕密訴訟為藉口,企圖達到扼殺合法競爭目的,因而應重申以下各點:

1.保密審理只是對公開審理的一種例外,應該慎之又慎,絕不能濫用。

2.即使決定保密審理,決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不對法院進行必要交底。如果法院工作人員洩密,責任由法院承擔,並可根據相應法徨請求遑究有關人員責任。如果藉口商業祕密,不對法院進行必要交底,敗訴責任由原告承擔。

3.即使決定保密審理,也不意味著不給被眚辯護機會.就禁止被告生產,這種情況違反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保密審理,主要內容是訴訟不向公眾公開,並不是說原告的商業祕密向被告保密。如果原告認為被告不正當獲取商業祕密,那麼在被告獲取的範圍內,原告資訊對被告不是祕密。原告確認這一部分內容,應該不存在任何困難。如果存在困難,說明原告沒有商業祕密,無法公開確認。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