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離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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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

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二、事實婚姻的離婚如何處理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雖然缺乏形式要件結婚證,但其實質與正常婚姻並無二致,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前我國農村地區事實婚姻情況所佔比例非常高,也是適應當時農村社會狀況和獲得了社會廣泛認同的。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出臺正是充分考慮了很多婚姻存在形式要件不完備的情況,對於條例出臺前的儀式婚予以認可以便於保護廣大婦女、兒童權益。

但是婚姻登記是我國婚姻管理制度的一項基本制度,婚姻登記作為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是婚姻管理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所以作出規定,對於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生效前滿足婚姻實質條件的應該與合法婚姻等同受法律保護;

對於1994年2月1號之後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關係應按照同居關係處理。

對於1994年2月1號之前的事實婚姻,婚姻關係合法有效,故按照一般民事訴訟程式對案件進行了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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