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離婚賠償數額,侵害配偶生育權可以要求?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如何確定離婚賠償數額,侵害配偶生育權可以要求】,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如何確定離婚賠償數額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鑑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 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於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二、侵害配偶生育權可以要求賠償嗎

侵害配偶生育權。生育權在配偶間互為權利和義務,他人也負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權的義務。將侵害配偶生育權作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權的行為在現實中客觀存在;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權具有潛在的危害性,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一對夫婦終生只能生育一個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權,當配偶已不能生育或離婚後不能再婚時,就會導致侵僅後果的產生;第三,第三人也能對配偶生育權造成侵害,如妻子因與他人通姦而懷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姦行為不僅侵害了丈夫對妻子的性權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權。

所以,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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