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買香港保險時,個別客戶難免會對保險產生一些抗拒的心理,擔心沒有保障。今天小編就拿“法律那些事”,給大家普普法,為其排憂解難。
方法/步驟
1.《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並且轉讓時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點評】買保險,您還有什麼不放心?
2.《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包括“人壽保險”。
【點評】因此,人壽保險是不受債權債務干擾的金融工具,能為您在企業資產和個人資產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火牆。
3.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相關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
【點評】如果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則保險金不作為遺產分配,並可規避遺產稅。
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
【點評】保險是合理避稅的工具。
5.《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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