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的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其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決定登出案件不再進行審理的行為。這個程式,在法律上稱為按撤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有以下幾種情況
原告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的。
意思是,原告在起訴時,法院會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用,如果原告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則按他撤訴處理。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意思是,法院通知原告在規定的時間到法庭進行開庭,但原告在該時間並不到庭,則法院會按他撤訴處理。
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意思是,在法庭開庭審理時,如果原告沒有經過法官的許可,中途就離開法庭了,則法院會按他撤訴處理。
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交納,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沒有獲得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意思是,如果原告是無行為能力人(如小學生、精神病人等),他的法定代理人經過法庭通知到庭,但拒絕到庭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訴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