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協議離婚手續怎樣辦理??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協議離婚手續怎樣辦理?】,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一)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二)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三)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並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二、協議離婚手續怎樣辦理

(一) 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二)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三) 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如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並對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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