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涉外收養公證的條件,辦理涉外收養公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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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涉外收養公證的條件

涉外收養是指外國人收養中國小孩為子女的行為。涉外收養公證就是證明上述收養關係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涉外收養公證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在確立了收養關係後,准許收養人將被收養人帶出國境。根據《收養法》第20條的規定,涉外收養應經以下法定程式:“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分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須經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大使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民政部門登記,併到指定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係自公證之日起成立。”外國人在我國收養子女,根據司法部的規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收養人夫妻雙方均年滿35週歲,有正當的收養目的,有可靠的經濟來源,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2、如被收養人有識別能力(10週歲以上)需徵得本人同意。

3、送養人同意送養。

4、收養人行為不違反收養人居住國法律。

二、辦理涉外收養公證注意事項

1、辦理涉外收養公證,當事人應向被收養人住所地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處申請。

2、辦理涉外收養公證,必須由收養人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收養人夫妻雙方不能同時來中國辦理收養公證的,不能來的一方可委託另一方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公證,委託書必須經過公證、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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