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對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進行識別、確認。
方法/步驟
報送資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原件;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稅務機關認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且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
基本流程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時發放《認證結果通知書》、《專用發票認證結果清單》;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必須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進行認證,認證通過的方可作為扣稅憑證。如認證不符,按規定處理。
(3)提示納稅人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注意事項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