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試刑法專題解讀:[29]主犯?

1、為2014考司考的學子奉獻

2、法律貓分專題進行講解

知識點

第26條第1款:“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主犯的分類:(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2)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係

第97條:“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1)首要分子分為:一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2)犯罪集團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團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3)聚眾犯罪有兩種情形:一是隻處罰首要分子的聚眾犯罪,微信law-book舉例,例如,刑法第291條第1款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此時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則無共同犯罪而言。所以,聚眾犯罪不一定都是共同犯罪。二是既處罰首要分子,也處罰積極參與者的聚眾犯罪,例如,刑法第290條第1款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此時,聚眾犯罪屬於共同犯罪。

當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有多人,那麼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因此,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反過來,聚眾犯罪中的主犯也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為聚眾犯罪中其他參與者如果起主要作用,也可以是主犯。

主犯的處罰

(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

第26條第3款:“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注意:是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而不是按照“全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其他主犯

第26條第4款:“對於第三款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從犯

第27條第1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第2款:“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主犯與從犯的關係:

(1)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須兩個主犯),沒有從犯;但不可能只有從犯,沒有主犯。

(2)刑法沒有規定對從犯的處罰必須“比照”主犯,所以對從犯的處罰可以但不是應當輕於主犯。

(3)對從犯也需要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這一點和主犯相同。

脅從犯

第28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

1.行為人一開始被脅迫參加犯罪,但在著手實行後變得積極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認定為主犯,而非脅從犯。

2.如果行為人身體完全被強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剝奪,則不構成脅從犯。找律師網舉例,例如,歹徒用槍脅迫計程車司機將車開往銀行,或用槍脅迫飛機駕駛員將飛機開往指定地點。在此場合,因為司機、駕駛員意志自由完全被剝奪,不構成脅從犯,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可以成立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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