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准予離婚的條件,離婚訴訟程式應注意的?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訴訟准予離婚的條件,離婚訴訟程式應注意的】,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訴訟准予離婚的條件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為離婚訴訟。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離婚訴訟程式應注意的問題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應做好準備工作。

主要體現在二個方面:

1、訴訟證據的準備;

對於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說,由於第一次訴訟,因此,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件,訴訟中心圍繞“證據”進行,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

比如,劉女因不能忍受張男對其長期實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提起離婚前,應當先有意識地收集相關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據。如果劉女在張男幾次毆打後,不報警、不驗傷、忍氣吞聲,抱著“家醜不可外揚”的思想,不能舉出相關證據,她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

2、家庭財產的保護。

一方起訴後,另一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共同財產。因此,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先不?聲色地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

比如,公司股東出資或權證的收集,相關財務報表的收集,存摺的開戶行、賬號,另一方股市的股東賬號,房屋產權證的影印件、貴重金銀首飾的保護,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或?像等。在必要時,甚至可以採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傳票時,不要緊張,要針對對方訴求收集相反證據,並進行答辯準備。

很多當事人在接到法院傳票時,往往非常緊張。特別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實”的起訴狀後,即緊張,又氣憤,又擔心法院會聽信原告一方之言。

其實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開庭時,才會認真聽取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意見,對於原告的訴狀內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會輕信。但被告應針對原告的訴狀內容及提供的證據,收集相關的反證。

很多被告認為,“第一次離婚訴訟,只要我堅持反對離婚,法院就不會判離”。其實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僅僅是口頭辯解,法院是否判決離婚就很難講了。打官司是一件很嚴肅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憑經驗辦事,也不可掉以輕心。

在答辯時,也不要“一把鬍子一把抓”、什麼都想解釋,恨不得給法院寫一封“萬言書”,其實這是根本沒有必要的。答辯狀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針對性地答辯,這樣條理才會清晰,給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別要強調的時,即使是簡易程式,被告也應該有十五天的答辯期。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傳票或開庭的時間不足十五天,可以與法院聯絡,要求答辯期限,這是一項權利,一定要適當行使。

(三)、開庭時,要準備好訴訟材料,不要緊張,從容地應對庭審。

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法院一般讓當事人做的陳述,最好提前寫好,開庭一邊看,一邊說。

由於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作為原告,在陳述時,應儘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並配有相關例證。作為被告,應儘量Χ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

不要強調對方某一點的陳述不符合事實,而要把握整個大的方向,不要被對方“牽著鼻子走”,陷入訴訟中的被動。

在辯論階段,聽對方陳述時一定要聚神會神,不要為對方不中聽的言辭氣暈了頭腦。對方說的不對的要點,要拿筆記住,然後繼續往下聽。

在反駁時,要有條理地圍繞自己的主張反駁。

很多當事人在答辯時,往往按對方說錯的地方,一條一條糾正,作為辯論提綱,其實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維,不要順著對方的安排走,以防陷入對方的陷阱。

(四)、宣判後,要仔細閱讀法院的判決書,決定是否服判或上訴。

判決書下來後,當事人往往是倒著看的,先看判決結果,或喜或悲。但對於判決書中的內容,法院判決的依據,往往少有當事人仔細研究和推敲。一份判決書中有三部分最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認為……

3、如下判決……

判決結果的基礎,就是本院查明;判決結果的依據,就是本院認為。

實踐中,一點兒瑕疵都不存在的判決書很難找到,但並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訴的理由。

要看法院關鍵的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客觀。

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中,一審判決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只是存在一些小的問題,即使上訴,二審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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