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探視權,離婚後行使子女探視權需要對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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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探視權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的權利”。

探視權,從法律的規定來看,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因此,規定探視權是未成人獲得父愛、母愛等婚姻家庭權利的具體體現。從法理上說,探視子女是基於父母子女身份關係的一種派生權利,這種身份關係,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也是非撫養對子女的探視權的法律基礎。只要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存在,探視權就應當是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剝奪。所以,探視權既是父母的權利,實質上,也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負的義務。

二、離婚後行使子女探視權需要對方同意嗎

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探視孩子,即行使探視權,需要對方同意嗎? 探視權,一般是指父母離婚後,與子女分居的一方(父親或母親)享有按照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的行使是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與子女聯絡、對其進行教育的主要途徑,應該得到保護。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改並頒佈實施的《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把探視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並獨立於其他親權而加以保護,如果探視行為沒有對子女利益造成侵害之危險,探視權是不可以隨意中止的。因此,未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探視孩子不需要對方的同意,並可要求對方配合,當然,行使探視權也要考慮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視權不僅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如果探視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可能導致探視權的中止。

目前,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將孩子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不準對方探視或者橫加干涉,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將孩子藏匿起來,把孩子當作報復對方的手段,或者給孩子灌輸錯誤思想,讓孩子不願意見另一方,這一切均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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