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工具/原料
2014-2018年中國信託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方法/步驟
信託機構的綜合經營地位
信託新規中明確了信託機構綜合經營的性質,而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在這些投資領域中或多或少受到限制。信託產品可橫跨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實業投資等多個投資領域。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五大類:即信託業務、中間業務、投資基金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和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業務。其中,信託業務為信託機構的主營業務,其餘四項均屬於兼營業務。
1、信託業務
信託業務主要包括資金信託業務;動產、不動產信託業務;投資基金業務;公益信託業務。其中:
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是指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是指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2、中間業務
中間業務主要包括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諮詢業務。
代理業務類包括:代理髮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諮詢業務類包括: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諮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諮詢等。
3、投資基金業務
受託經營法律、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是指信託機構作為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4、投資銀行業務
信託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包括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5、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業務
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業務主要包括: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信託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依照規定可以運用的資金,可以開展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和投資等業務。
中國信託行業發展環境分析
作為監管部門著力推動的信託公司自主管理的私人股權業務,發展進程緩慢,受證監會政策限制,無法通過上市渠道實現,直接影響到公司業務開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衍生品交易及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的高門檻使公司無法對黃金期貨等創新類產品的開發。信託行業監管法規不斷完善,最近兩年新法律不斷推出,2010-2011年政策彙總如下:
中國信託機構發展情況分析
1、信託行業淨資產規模
隨著2010年三季度《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的公佈實施,各信託公司在調整業務結構的同時,也紛紛通過增資、轉增資等方式充實資本實力,以適應淨資本管理所帶來的深刻變化。截至2013年1季度末,信託行業的淨資本規模已經達到2145.09億元,保持穩定的增長態勢。
2、淨資產結構
從結構來看,未分配利潤在淨資產中佔比逐漸擴大。實收資本佔比逐漸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