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稅額標準規定
車船稅稅額標準規定
一是為更好地發揮車船稅的調節功能,體現對汽車消費和節能減排的政策導向,車船稅法對佔汽車總量72%左右的乘用車的稅負,按發動機排氣量大小分別作了降低、不變和提高的結構性調整。其中,對佔現有乘用車總量87%左右、排氣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車,稅額幅度適當降低或維持不變;對佔現右乘用車總量10%左右、排氣量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車,稅額幅度適當調高;對佔現有乘用車總量3%左右、排氣量為2.5升以上的較大和大排量乘用車,稅額幅度有較大提高。
二是為支持交通運輸業發展,車船稅法對貨車、摩托車以及船舶(遊艇除外)仍維持原條例稅額幅度不變;對載客9人以上的客車稅額幅度略作提高;對掛車由原條例規定的與貨車適用相同稅額改為減按貨車稅額的50%徵收。
三是將船舶中的遊艇單列出來,按長度徵稅,並將稅額幅度確定為每米600元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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