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名稱有效期
預先核準的名稱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屆滿,預先核準的名稱失效。
預先核準的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進行轉讓。
(二)公司名稱延期
預先核準的名稱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申請人可以持《企業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公司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向名稱登記機關提出名稱延期申請。
申請名稱延期應由全體投資人簽署《預先核准名稱有效期延期申請表》,有效期延長6個月,期滿後不再延長。
一、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1、 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
三、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五、企業營業執照上只准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七、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