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當事人收集分居證據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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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有哪些?

(一)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三)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五)人證,如朋友、親戚或鄰居,除了證人證言外最好再輔佐以其他的證據,這樣被法院採信的機率高。

二、當事人收集分局證據應注意的問題

(一)分居的原因。《婚姻法》規定適用本項判決離婚時,法院應當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所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二)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單方面不履行家庭義務,逃避撫養責任,自然也不能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

(三)夫妻分居已滿兩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的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准予離婚的條件。

(四)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兩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是事實或分居未滿兩年,也應依法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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