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在置業時需要警醒六種情況可要求退房?

買還是不買,自己合適最重要。上漲通道中會有便宜房,下降通道中也不乏筍盤。別被大勢給忽悠了,也別被數據忽悠了。但購房者應知道,置業時,是有六種情況下可要求退房。

購房者在置業時需要警醒六種情況可要求退房

第一類

購房合同無效而導致退房。如果開發商的銷售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開發商已將土地設定抵押卻沒有告知購房人,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等等,根據法律規定,該購房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退房。 

第二類

購房合同被依法撤銷而導致退房。對於購房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或者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者開發商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購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購房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但通常情況下,購房人想以此作為退房的理由,往往舉證較為困難。 

第三類

套型誤差而導致退房。對於交房時的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的,或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而合同中又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人有權退房。這種情形適用於按套計價的預售房屋。  

第四類

面積誤差而導致退房。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1〗第88號),從2003年2月1日起,凡實際測量的與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有一項超出3%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第五類

規劃設計的變更而導致退房。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或者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開發商未能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第六類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而導致退房。主體結構指的是承重牆、樑、柱等,如果發生地基基礎的沉降超過允許變形值,鋼筋混凝土構件產生變形、裂縫,磚石結構沒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等質量問題,並經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當然,對於一般的門窗、牆壁等方面存在的質量問題,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否則,購房人無權僅據此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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