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登記證需要的材料,辦理收養登記證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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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收養登記證需要的材料

辦理收養登記證的申請收養人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申請收養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章的本人年齡、婚姻、家庭成員、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有效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必須是有人事部門的單位出具的證明才有效。該證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3、申請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孤兒的,須提供該孤兒所在的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同意送養的證明。

4、申請收養棄嬰須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證明。

5、申請收養有殘疾的兒童,還須提供縣級醫療單位或該殘兒所在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

二、辦理收養登記證的程序

1、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證,一方不能親自到場的,要出具經公證的委託收養書。被收養人如果已年滿十週歲,必須親自到場。因為收養是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的,必須要求收養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證,這樣便於登記機關對收養當事人收養意願的真實性和收養人資格的審查。

2、審查,審查是收養登記工作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要對申請收養當事人進行全面地審查,具體審查的內容包括:申請收養人是否符合《收養法》第六條規定的收養人的條件。有配偶的,對夫妻雙方的情況都要進行審查。審查申請人真實的收養目的。收養是否其真實意思表示。

3、登記,經過認真的審查,掌握了申請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的有關情況後,即可以決定是否准予登記。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記的,也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進行必要的法制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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