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時捉姦證據是否有用,離婚案件需要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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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訴訟時捉姦證據是否有用,離婚案件需要什麼】,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訴訟時捉姦證據是否有用

離婚訴訟中捉姦的作用,捉姦是否有用,捉姦證據能否運用到離婚訴訟中,會否被採用?

很多情況下,無過錯方要設法取得有過錯方存在婚外情、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對於此,維情專家忠告當事人:不惜成本的捉姦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往往與當事人的期望值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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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捉姦與精神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會支持。這就是說,《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僅規定四種情況才能適用損害賠償,且未加兜底條款。法官是不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範圍的,或者說,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即使有"捉姦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對於精神賠償的支持。

2、捉姦與同居。

捉到了"奸",並不能證明過錯方與第三者有同居關係。"同居"與"通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內有連續、穩定共同生活的事實。而通姦行為,可以發生在一個小時內。

另外,配偶與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認為他們之間有同居關係,是一種誤解。有了孩子,只能證明兩者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但不能必然證明有同居的事實,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賠償。

3、捉姦的必要性。

當然,在另一方有婚外情但又不能得到精神賠償的情況下,並不意味著沒有必要去收集這方面的證據。

其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若干意見》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處理原則,是有利於無過錯方財產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費取證成本不高的情況下,證據還是越多越好。

其二,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姦在床"的證據,就可能在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給過錯方施加更多的壓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讓步,以達到在財產上多分的優勢,使自己的痛苦能從分得的財產上得到慰藉。

4、捉姦與聘請調查公司。

如果家庭財產較多,自己取證較為困難,或有所不便,聘請調查公司出面調查取證是一種較好的選擇。有些當事人捉姦的目的,是不求在財產分割中得到照顧,而是想達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證明配偶的過錯,以及尋求精神上的安慰。在這種情況下,聘請調查公司捉姦也是尋求心理平衡的一種方法。

5、捉姦證據及法院對其的採信

(1)自家床上捉姦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門進入自家床邊,舉起攝像機拍下床上時況,照片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在自己家裡捉姦,不屬於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捉姦過程及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被捉姦人的名譽權等,要看捉姦人的目的、傳播範圍和後果。如果是為了離婚訴訟中取證,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使行為有些過激,但只要主觀上不是故意對他人進行人身侮辱等,客觀上又沒有將照片廣泛傳播故意宣揚,而僅用於庭審舉證,不能說侵犯了被捉姦人的名譽權,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

(2)在他人住宅或賓館床上捉姦,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因為證據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則即使反映了事實真相,取得的證據不但不能被法院採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

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調查收集不忠於自己的證據未嘗不可,但其行為應合乎法律規定。若在調查取證中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則構成了對他人的精神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

(3)在公園等公共場所取證的合法性問題。

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過於親密接觸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生性行為的現象。如果發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範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因此,取的證據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較大。

6、捉姦與認罪書中的財產分割內容。

捉姦人一旦捉姦成功,往往會利用環境優勢迫使過錯方簽訂一些類似"認罪書"之類的東西,並讓過錯方在早擬定好的財產分配方案上簽字。對於這類協議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願的契約基本原則,法院認定的可能性不大。

二、

離婚案件需要什麼證據

離婚案件是指夫妻雙方對是否解除婚姻關係發生爭議,或者雖然對解除婚姻關係沒有爭議,但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問題上存在爭議,其中一方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

當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證據:

1.雙方存在婚姻關係的證據。包括:(1)結婚證。結婚證丟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查婚姻登記檔案後出具婚姻證明,無婚姻檔案的,由單位出具婚姻關係證明。(2)事實婚證明。

2.有關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包括:一方動粗、動手傷人,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單位證明或者當地組織、居委會證明;一方有外遇,要提供單位的處分決定,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隱瞞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婚前治療醫院的證明及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

3.雙方對子女撫養歸屬有爭議的提供下列證明:子女年齡證明;子女主要跟隨誰生活,要提供當地組織證明。離婚後哪一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有利。包括經濟收入、住房、身體狀況證明(指不利於孩子成長的疾病診斷證明)。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選擇父母撫養要有書面明示。

4.對婚前婚後財產有爭議的,要提供:購物發票;雙方婚前對財產有約定提供約定證明;存款存摺或存款的銀行所在地、帳號等。

5.對住房有爭議的,要提供:承租契約或產權證;本人或對方有無其他房屋證據;單位對離婚後住房使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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