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重點內容是什麼?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於婚後財產的認定為法官在受理離婚案件時,關於財產特別是房產分割上提出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方法/步驟

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明確規定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鑑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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