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要繼承涉外遺產除了要遵守我國和涉外遺產國家的法律規定之外,要根據國際慣例去辦理。一般要在國內的公證機關申請,然後提交一些材料,具體是怎樣的,我們來了解一下。
在涉外遺產繼承,中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需要辦理哪些公證法律文書?
我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要根據國際慣例,參照財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辦理。各國都有自己的民法、繼承法,明確規定了被繼承人遺產的管理、處置方法、繼承人順序、繼承時效以及辦理繼承遺產的必要程序等問題。
1.在涉外遺產繼承,中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需要辦理哪些公證法律文書?
繼承境外遺產,一般都要在國內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等,有時還要辦理親屬關係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等。
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要向公證機關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證明書。
代位繼承的,要附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及代位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書。如沒有與被代位繼承人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的,其證明書要寫明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唯一兒子或女兒,是被繼承人遺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
繼承人能夠提供遺產確實情況的,可以在繼承權證明書上寫明遺產的性質、數目、所在地點;不知詳細地點的,可寫上“在××處留有的遺產”
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遺產”。沒有遺囑的,可以出具無遺囑證明書,說明死者生前無遺囑,或其親屬在遺物中尋找,沒有發現任何遺囑的情況。在辦理完有關的公證事項後,才能開始辦理財產繼承事宜。
一般是先向遺產所在國申報繳納遺產稅,而後再向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繼承遺產,在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後,發給“遺產執管證”,即取得合法領取和處分遺產的權利,在清償完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後,剩下的部分才歸繼承人繼承。
2.在涉外遺產繼承,中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的法律文書如何辦理公證?
繼承在外國遺產的公證文書,一般都要經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居住在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對在國外的繼承遺產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遺產所在國辦理繼承時,可委託當地的中國銀行分行辦理。
繼承人先向銀行索取、填寫託收遺產申請書和託辦遺產案情介紹表,連同被繼承人死亡證、遺產憑證(如房屋契據;投票、存款憑證、保管箱鑰匙等)一起呈交受託銀行。如果遺產由遺產管理處或公共信託處保管,這些機構的證件也可作為遺產憑證。經銀行審查後,即介紹委託人到當地公證處申辦各項公證書,如繼承權證明書、委託書公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書(如合法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放棄繼承權證明書、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明書)。
這要根據文書使用國的要求而定。各類公證辦好後,要譯成當地文字並需財產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方能發生域外法律效力。委託人提供的遺產證件,原則上應為原本證件,但為減少往返郵寄的麻煩,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國外申請繼承遺產時,必須把原件交給指定的受託人。
如今,涉外婚姻已經不再是一件陌生的事情,那麼在涉外繼承中,根據主體的不同,可分為中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和外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
由於涉外繼承具有不同於國內繼承的特殊性,因此,在適用法律上也不同於國內繼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涉外繼承適用我國法律;在另外的情況下,則適用外國法律。所以,對於具體的涉外繼承,必須根據具體的案件來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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