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費如何給付,離婚子女撫養費免除的?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子女撫養費如何給付,離婚子女撫養費免除的】,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子女撫養費如何給付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此 ,男女雙方離婚後,可以要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婚姻法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在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的問題上,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1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對於離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方式,可採用一次性給付,也可採用分期按期支付;對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離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期限: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截至期限為十八週歲。但是,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撫育費可停止支付。

二、離婚子女撫養費免除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以下情況的可以免除離婚子女撫養費。

一方因情況變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時,是否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給付數額?其具體條件如何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這個問題都沒有規定。但我們認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子女撫養費給付數額:

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

2、一方因病或傷殘;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資或收入,用於治病,維持自己生存,已經很困難了。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請求免除子女撫養費。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達到使原定撫養費標準,不能給付或不能全部給付時,才能提出不付或減少給付數額的請求。如果雖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標準給付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資很高或有鉅額收入,後來工資或收入雖有減少,但仍有足夠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子女撫養費。

另外,撫養費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減免費用的,人民法院作為新案件處理。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可以請求減免撫養費:

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