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中所指向的範圍?

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方法/步驟

1.優先受償權中建設工程的種類

首先,承包人、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均以其自行建設的工程為限,而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行使優先權還應以總包方未付工程款範圍為限。其次,承包人對不宜折價或拍賣的建設工程,如學校、醫院、市政橋樑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教育機構和社會公共設施等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第三,承包人對消費者基於生活需要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超過總價50%)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受限制。第四,承包人僅對其承建的建設工程折價或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對工程使用或租賃所產生收益不享有優先權。

審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2條;

《廣東高院意見》第6條。

(針對人防工程可適用優先受償權·案例/·安陽廣佳欣置業有限公司、管廣生與博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 二審 (2014)民一終字第61號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人防工程只是對相關建築工程在戰時及緊急狀態下確保能夠發揮特定用途有特別要求,但其經濟價值和可交易屬性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廣佳欣公司上訴認為,博坤公司施工的地下室屬於人防工程且該部分工程不宜折價拍賣,沒有法律依據。至於工程是否竣工、承包人是否保持對建設工程的佔有,均非承包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法定前提條件。綜上,廣佳欣公司有關博坤公司不能享有和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上訴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承包人可以對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第3條將建設工程價款的範圍明確限定為: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材料設備閒置損失、預期可得收益及約定違約金等)。因此,根據該司法解釋,優先受償權只限於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對於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停窩工期間產生的工人工資、設備租賃等費用,也應列入優先受償權的範圍。

審判意見:

《安徽高院意見二》第23條;

(案例/·吉林省金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吉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 (2013)民申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承包人可以對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第3條將建設工程價款的範圍明確限定為: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因此,根據該司法解釋,優先受償權只限於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第六項中的表述“如果被告吉林省金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給付工程款義務,則原告吉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有權將該在建工程申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即是指工程價款,其具體涵義和包含範圍同樣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的約束,優先受償的範圍仍只是限於判項中的工程價款,不包括停工違約金,該判項與司法解釋的規定並不衝突。金盛公司申請再審認為上述判項將一審判決第三項“停工違約金”也包含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範圍內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優先受償權範圍是否及於建設用地使用權

由於房地一起,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有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及於建設工程所依附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是承包人對於建設工程具有優先受償權,正是由於承包人將勞動成果物化為建設工程,而對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並未有任何貢獻,所以筆者認為優先受償權不應及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踐操作中,可對建設工程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別進行價值評估,確定各自在總價款中的比例,然後一併拍賣,拍賣成交後再確定建設工程承包人可以優先受償的金額。

審判意見:

《浙江高院解答》第4條;

《安徽高院意見二》第22條。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