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通祥: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 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本罪行為人務必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投毒案件的直接後果是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直接影響家庭。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客觀方面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所謂毒物,是指含有毒質甚至腐蝕性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如砒霜、敵敵畏、氰化鉀、西梅脫、硝酸、硫酸、1059劇毒農藥等。鴉片、大麻、嗎啡等雖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場所很多。為了毒害群眾,有的在公用的自來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飯鍋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場的飲水池和牲畜飼料中投毒;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飼料中投毒,等等。
投毒罪是危害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投毒罪。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屬安排等問題與領導龍某發生矛盾,由對龍的不滿情緒發展到投毒報復。某日,左某從家裡存放的三種農藥中選擇了毒性較低的殺蟲咪,用青毒素瓶裝了一瓶,趁龍家元人之機,投放在龍家的飲水缸裡。由於龍的妻子及時發現,未造成後果。此案中,左某由不滿發展到投毒報復,主觀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將農藥殺蟲咪投放到龍家水缸內的行為,由於龍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親友等。這些人(還包括家禽、牲畜等財產)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左某投放毒物的行為雖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財產的安全,已構成投毒罪。
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