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所說的“彩禮”相當於古禮中的“納徵”,是“六禮”必不可少的一禮。娶媳婦男方要送彩禮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之一,依習俗通稱,彩禮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一份禮金或財產。什麼是彩禮,它的範圍是什麼,什麼時候需要返還?
一、什麼是彩禮?
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二、哪些屬於彩禮的範圍?
《解釋二》雖然明確規定了彩禮返還,但對彩禮範圍未予明確。除了金錢之外,實物是否也可納入彩禮的範圍?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至於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由人民法院結合各地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三、何時需要返還彩禮?
彩禮是我國婚姻傳統習俗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只要存在婚姻,就存在彩禮,無論多或者少。但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給了彩禮之後,卻由於種種婚姻結不成婚或者結了幾天婚就離婚了,那麼這些情況下能不能要求返還彩禮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這個問題中爭議不大的部分給了明確的回答,規定在三種情況下肯定需要返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也曾規定: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同時明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該司法解釋中的“結婚時間不長”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可由法官自由裁量。
以上就是對什麼是彩禮,它的範圍是什麼,何時返還的具體解答。彩禮是我國自古就有的傳統,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一些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臺高築,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不少農村家庭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很大爭議。如果您還有類似的疑問,可以諮詢我們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們會給您更好的專業指導意見,幫您早日走出這種問題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