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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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有些離婚訴訟當事人不知道應到何處立案,或是因戶口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時,希望能就近起訴,還有的當事人接到人民法院傳票後,從未考慮到該法院是否對本案有管轄權等等,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轄權的問題。

對於訴訟來說,這是首要的關鍵一環,如果連管轄權都沒有弄清,就有可能產生判決效力問題。在此主要是闡述原被告雙方均系我國公民,且在國內有住所的情況。

首先談談地域管轄問題。

(一)原則性規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經常性的情況: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軍人特殊情況: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戶籍遷出後的情況: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當事人被監禁時:若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被監禁,則一般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談到的是地域管轄,但實際上因為有些婚姻案件牽涉到分割財產標的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受案標準,因此會歸屬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劃分標準依各地區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區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財產爭議標的不超過五百萬元的離婚訴訟案件,在此標的以上則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談到的管轄,僅僅是一般的原則性規定,對此法院上還有一些特殊性規定。

二、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

現將我國關於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原則歸納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2、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受理此類離婚訴訟。

4、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6、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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