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發育不成熟的情況下,追收應收款是企業非打不可的一場攻堅戰。追收應收款不僅要有一種百折不撓的精神,還要講究法律技巧。
下面小編就淺談一下追收應收款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技巧。
方法/步驟
一、訴訟時效問題。
《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是兩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四年。如果在上述訴訟時效內債權人不主張債權,在法律上的勝訴權就將歸於消滅,也就是說,債權人超過了訴訟時效再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對帳齡即將超過兩年的應收款,適宜訴訟的,一定要及時起訴。暫不宜起訴的,也要保留訴訟時效中斷的書面證據。我們皖江債務追債,應該多給債務人發出書面催收函件並儘量說服債務人簽收確認,異地的可採用電報以便有據可查,併力爭讓債務人多寫書面的欠條或還款計劃,既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又為訴訟準備了充足的證據。對於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的應收款,力爭和債務人達成新的協議或者讓債務人出具新的還款條,以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
保證即信譽擔保,要求債務人提供我們可接受的相關公司的信譽保證並出具書面保證函。如果起訴,可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人應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的債務人提出實物抵債,債權人往往接受不了,要麼是因為實物派不上用場,要麼是因為抵債價格太高。但我們可以採取抵押或質押的方式。以不動產擔保,叫抵押;以動產或權利擔保,叫質押。抵(質)押不等同於抵債。設定抵(質)押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在擔保物上一旦設定抵(質)押,擔保物的所有權人便不能隨意處分該物,限制了該物的流轉。以後一旦起訴,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拍賣、變賣抵(質)押物並優先受償。即使債務人破產,接受了抵(質)押擔保的債權人仍然優於其他普通債權人就該抵(質)押物優先受償。對某些特定物設定抵(質)押,一定要履行登記手續,否則無效。以房產或土地使用權、車輛抵押,分別在國土、房產管理部門、公安車管部門登記;以股權質押,要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以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分別到商標局、專利局、版權局登記。由於未登記而造成抵(質)押無效,這方面的虧我們吃過不少。
三、查追債務人的工商登記情況,抓住每一個應承擔債務的民事責任主體。
工商登記是一個企業設立、變更、終止情況的真實記載。我們要查清楚債務人的開辦單位或股東出資的情況,核實註冊資金(財務上叫實收資本)到位了沒有。如果股東或開辦單位出資不實,應以虛假出資額或抽逃出資額為限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於非公司制的企業法人,如果註冊資本的出資沒有達到《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限額,開辦單位應對其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我們可以將股東或開辦單位列為共同被告一併起訴,對債權人而言,多了一個還款保障。即使我們沒有債務人註冊資本不到位的確鑿證據,但只要有初步證據,就可以一併起訴股東或開辦單位。上了法庭,舉證責任就在股東或開辦單位了。你說你出資到位了,光有驗資報告還不行,前幾年驗資程序本來就不規範,就是現在,幾百塊錢也可以買到假的驗資報告,你必須拿出證明你出資到位的會計憑證來,實收資本帳可以作假但會計憑證是偽造不了的。當然,假如股東或開辦單位出資真的到位了,我們也就放棄對其訴訟請求了,我們也就放棄對其訴訟請求或者由法庭駁回,告錯了也無所謂。這是一種訴訟策略。假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虛假的驗資報告,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會計師事務所還應以虛假驗資金額為限對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我們也可一併將會計師事務所推上法庭。有時我們通過調查債務人的工商檔案,還可查明債務人掛靠開辦單位,名為全民、集體,實為私營企業。由於私營獨資、合夥企業主對其債務承擔的是無限責任,我們也可將其法定代表人列為共同被告,由其法定代表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油品圈子裡這樣的企業還不少。還有一種情況,債務人未經正常清算程序便歇業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了。有的債權人一看,債務人都不存在了還怎麼追債,財務上便做了呆帳處理。其實不然,如果債務人未經正常清算程序,可以狀告其開辦單位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由清算的資產償債。還有的債務人內部承包了,也可以將承包人一起告,承包人對債務人的債務負連帶責任。總之,承擔債務的被告越多,對債權人的保障就越大。
四、查追債務人的資產狀況。
我們追債的同志,一定要有高度的職業敏感,對債務人的資產狀況要通過各種方式、手段摸清、排查,以便訴訟程序中提交給法院查封、凍結。上門追債,要記追債務人的車牌號碼、辦公地址、職工宿舍的門牌號碼,到車管、國土、房產部門核實債務人車輛、房產的產權及抵押情況,到工商局查詢債務人開辦的屬下企業。訴訟程序中,債務人對外投資的股權也是可以查封、拍賣的。我們儘可能地在債務人處查閱其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或固定資產明細帳。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債務人的應收款,如果我們有確鑿證據證實,在訴訟程序中也可以申請法院查封債務人的對外債權,由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我們清償債務,在法律上叫代位執行。對於債務人的資產,容易忽略的還有其無形資產,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這些都可以查封、拍賣。
五、做好財產保全措施。
我們辦的每一單追債案件,毫無例外地都要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就是在法院判決之前先行查封債務人的資產。判決能不能順利執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保全措施成功與否。做好財產保全措施,又是建立在上面所講的查追債務人資產的基礎上。一般來講,判決前查封了債務人的資產,對債務人往往會有壓力,迫使債務人主動還款或者和解,因為執行程序中以拍賣的方式處分債務人的資產,債務人受到的損失會更大。另處,如果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港、澳、臺或外籍人士,可以申請法院扣留護照、回鄉證等出入境證件。根據我們的司法實踐經驗,這一招比民事拘留還靈,執行程序中不還清欠款便不能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