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請股票上市。首先應當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的申請,獲得核准審批後再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經過核准審批後,進行上市公告,之後即可以進行上市交易活動。
過程中涉及的申請文件包括
上市報告書;
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公司章程;
公司營業執照;
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還需要
依照法律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上述這些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除了包含上述的這些文件外
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
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47條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48條規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