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基本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根據《湖北省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鄂勞[2000]18號),《鄂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是指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在接受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務設施。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設施費用主要指住院床位費。對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費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內運輸用品和水、電等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另行支付,定點醫療機構也不得再向參保人員單獨收取。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一)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擔架費;
  (二)取暖費、空調費(搶救室、手術室除外)、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煤火費、電冰箱費及損壞公物賠償費;
  (三)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
  (四)膳食費(含營養餐、藥膳);
  (五)書刊報紙費、文娛活動費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按省物價局、衛生廳、財政廳(鄂價費字[1996]276號文)規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費標準執行(住院床位費價格表附後)。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為:
  (一)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費標準:以雙人間普通病床床位費標準為基準;
  (二)隔離以及危重搶救病人住院床位費標準(ICU、CCU);
  (三)以上住院床位費均為各級丙等醫療機構的收費標準,按鄂價費字[1996]276號文件的規定,甲等醫院上浮20%,乙等醫院上浮10%;
  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公開床位收費標準和基本醫療保險床位費支付標準,在安排病房時,應將所安排的床位收費標準告知參保人員或家屬。參保人員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建議,自主選擇不同檔次的病房。
  第七條 參保人員的實際住院床位費低於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以實際住院床位費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高於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其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自付。
  第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病房每床單元設施標準提供基本服務(如:床、床墊、被褥、床單、枕頭、枕套、床頭櫃、暖水瓶、面盆、痰盂或痰杯、床頭信號燈,一次性用品除外)。
  第九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醫療服務設施費用的審核工作,嚴格按照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範圍和支付標準支付費用。對因醫療機構管理不當,導致不合理消費,要通報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或扣減結算費用直至取消定點資格。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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