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離婚率的提高,離婚財產分割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離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那就要明確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要知道婚姻中的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二、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於什麼是“共同財產”,可不是像一般當事人想像的那麼容易認定。那麼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
應當指出,這裡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產局1990年第一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如果只是有價值評定但是沒有實際投入市場產生收益就不屬於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這裡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什麼意思呢?比如說,男方父親臨終前留下遺囑,特別指明其過世後所留財產只給於男方一人所有,則該部分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不能享受權益。因此,看到這篇文章的讀者可以根據這條法律規定“留一手”。贈與也是一樣,如果贈與人明確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贈與財物,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一條款是“兜底條款”,列舉式的法律條文自然不能包括萬象,總歸怕有遺漏之處,因此,留出個布袋口供法院在實際處理案件時自由裁量。但正因為該條有不明確具體之處,因此,實踐中難以把握。而在解釋(二)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的範圍: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注意了,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共同財產。這一條看似簡單,實際非常深澳呵。也就是說,婚前財產,如果用於了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財產。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好理解,就是發到手上了或打到戶頭上了。但“應當取得”怎樣理解呢?以什麼為標準進行衡量呢?這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處理。也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
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當然這裡也存在什麼是“應當取得”的問題。當不確定是不是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時,比較笨的辦法就是全部都要求了,但是這樣就會把財產分割的困難加大,一般如果是有條件的話離婚產生財產糾紛比較大都會選擇專業的婚姻律師代理,這樣比較省事省心。
上述內容為您解釋了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希望能夠幫助到您。遇到離婚要分割財產的不會產生遺漏。這些不僅離婚時分割財產能夠用到,在婚前或是婚後簽訂夫妻財產約定時也可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