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人簽約前向其收取一定費用是目前較為普遍的一種做法,並常被冠以“定金”、“誠意金”、“訂金”等名稱,但對如何返還卻都沒有明確規定。法律人士表示,買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類“金”。
定金
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
訂金與定金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
訂金不是一個規範的概念,在法律上僅作為一種預付款的性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合同履行的只作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返還。
誠意金
誠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幾年前從中國香港傳過來的叫法。
這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多有體現,其實法律上並沒有誠意金之說,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訂什麼誠意金條款,主要是由於我們交易市場的誠實信用體系還不健全,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會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損害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