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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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慶刑事律師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專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方法/步驟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國家並非禁止(事實上也無法禁止)民間借貸,而是法律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非法吸收資金從事金融業務,比如發放貸款、進行資本和貨幣經營等。合法的民間借貸有助於更好地滿足民營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及“三農”經濟等以短期、小額為特徵的金融需求,有利於活躍金融市場,對現行金融系統起到補充作用。

1、兩者的行為目的不同。民間借貸行為的指向性比較明確,往往是用於生產經營等特定的急需資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吸取公眾資金至其“金融機構”後,其目的雖是通過貨幣運營等金融手段獲取利潤,但資金使用方向並不明確。

2、兩者的行為對象不同。民間借貸的對象有特定的範圍,如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一般依託借貸雙方一定的人際和社會關係形成借貸法律關係;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針對的是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其往往通過宣傳、介紹、許以高額回報等手段誘使社會公眾基於增值貨幣的願望出讓資金,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違反了金融監管制度。

3、兩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間借貸一旦發生糾紛,貸款利率在同期銀行利率四倍以內的受法律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許以的高額回報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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