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結婚的條件包括哪些,哪些情況不予登記結婚?】,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結婚的條件包括哪些
按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按照這個條件的要求,男女結婚必須是雙方自願,而不是隻一方自願。
要求雙方自願,就排除了一方強迫他方結婚的憎況發生。結婚必須是本人自願,而不是父母或者其他什麼人願意。
要求本人啟願,就排除了第三者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發生。結婚必須是當事人完全願意,而不是半推半就,半自願半包辦代替。要求完全自願,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勉強湊合結婚的情況發生。實行男女結婚必須雙方完全自願,是我國的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是法定結婚的首要條件。
2、結婚必須男女方均達到結婚年齡。法定結婚年齡以週歲計算,而不以虛歲計算,任何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不準登記結婚,達到了法定婚齡的男女推遲結婚的,尊重本人意願, 國家鼓勵晚婚晚育。
3、結婚必須是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結合。我國婚姻法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度。這就要求任何人都只能有一個配倡,不能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配們。所以,結婚的雙方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而不允許違反甚至破壞一夫一妻制。這裡的無配偶,是指無有現存的夫妻關係。對於已經結過婚的人,或因離婚或因一方死亡其夫妻關係已經消除,就是無釀偶人。以上就是男女結婚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二、哪些情況不予登記結婚
根據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註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係。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