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試民訴專題精講:[9]主管與管轄2?

1、專為2014年司考學子貢獻

2、法律貓手把手撰寫~~~~

知識點

侵權糾紛的管轄

1.侵權糾紛通常的管轄法院 

(1)通常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2.產品質量糾紛的管轄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運輸案件的管轄

1.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運輸侵權糾紛的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第29條

3.沒有被告住所管轄

(1)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第31條 

(2)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的管轄規定

找律師網提醒,此部分為重點關注部分,

1.公司訴訟管轄《民訴》第26條

(1)案件: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

(2)法院: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應訴管轄《民訴》第127條

(1)案件:

①國內與涉外

②各類案件,包括財產與人身

(2)條件:

①未提出管轄異議

②並應訴答辯

(3)例外: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

1.因密切聯繫而取得管轄權 

(1)案件:財產權益糾紛,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條件: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

(3)牽連關係: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

(4)管轄法院: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法院專屬管轄  

(1)案件類型:在我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2)違反後果:判決後,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准許;除非雙方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

移送管轄

1.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 

(1)本院已經受理了案件;

(2)本院對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先立案受理該案;

(3)受移送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

2.不能適用移送管轄的情形 

(1)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行移送。

(2)共同管轄中,先立案的並有管轄權的法院不能將案件移送。

關聯知識:管轄權異議

1.提出異議主體:本案當事人。

(1)通常為被告;

(2)第三人(包括有獨三和無獨三)不能提出異議。

2.提出異議的時間: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民訴》第127條

3.對異議的處理:

(1)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民訴》第127條

(2)逾期後果: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審查管轄權異議時原告撤訴: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併寫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

管轄權轉移

1.具體情形 《民訴》第38條

(1)由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轉移

(2)由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轉移 

①確有必要

②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1)管轄權轉移:轉移的是管轄權;(2)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管轄權沒有轉移。

指定管轄

1.指定管轄的適用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認為對受移送的案件沒有管轄權。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

2.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 

(1)有關人民法院均應當立即停止進行實體審理,並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

(3)法院均不得對案件作出判決。對搶先作出判決的,應當以違反程序為由撤銷其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審理,或者由自己提審。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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