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配偶者能否收養異性子女,如何收養孤兒或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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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配偶者能否收養異性子女

我國《收養法》允許無配偶者收養子女,但特別對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維護收養關係的倫理性,保護被收養女性的合法權益,避免借收養名義而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可以作為收養人的無配偶者是指因未婚、再婚或喪偶等原因單身而有撫養能力的成年人。

二、如何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

出於高尚的人道主義精神和愛心,收養父母雙亡的孤兒或身心有某種缺陷的殘疾兒童,承擔撫養教育和監護他們的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鼓勵這種利國利民的行為,收養法對這類收養的條件相應地予以放寬。除了保護被收養人基本生活條件的要求外,法律對這種收養幾乎未加任何限制。修改後的《收養法》第8條取消了這種情況下對收養人年齡的放寬條款,主要是考慮到收養人的年齡已經由原來的35週歲調低到30週歲的緣故。根據現行收養法的規定:

首先,這種收養人可以不受一般收養人必須無子女的限制。即使收養人已有子女,也無論收養人有幾個子女,只要收養人還有撫養能力,仍可以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

其次,這種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以上的孤兒或殘疾兒童,不受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限制。但收養幾個子女,要受撫養能力的限制,要能保障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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