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為撫育繼子女而支出的費用應否返還??

趙海洋是一名工廠工人,因前妻早年去世,一直想再婚。2001年5月,趙海洋經人介紹與蘇雪相識。蘇雪是一家企業的會計,離異,婚生子王永志隨其共同生活。兩人於2001年國慶期間結婚。婚後生活一度比較融洽。一次偶然的機會,趙海洋發現蘇雪與前夫仍在保持聯繫。雖經趙海洋堅決要求,但蘇雪一直未與前夫一刀兩斷,而且聯繫日益密切。夫妻感情惡化,趙海洋於2004年8月提出離婚,蘇雪表示同意。在分割財產的過程中,趙海洋要求蘇雪對其撫養繼子王永志支出的費用作出賠償,按每年5000元計算,共計1 5000元,遭到拒絕。趙海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父母為撫育繼子女而支出的費用應否返還?

繼父母為撫育繼子女而支出的費用應否返還?

方法/步驟

繼父母與繼子女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與自然血親關係不同的是擬製血親關係是可以解除的。這一點與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是相同的。

繼父母為撫育繼子女而支出的費用應否返還?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繼父母為撫育繼子女而支出的費用應否返還?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擬製血親關係解除後,養父母有權要求生父母返還養子女的撫育費。同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擬製血親關係解除後,為撫養繼子女而支出的費用也應當返還。

繼父母為撫育繼子女而支出的費用應否返還?

雖然法律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但這主要是指擬製血親關係存在的情況下,繼父或繼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撫養教育義務和繼子女對撫養教育其的繼父或繼母贍養扶助義務。不能理解為繼父母對繼子女承擔與生父母相同的撫養義務,特別是繼子女的生父母在世並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擬製血親關係一旦解除,繼父母的撫養義務也隨之解除。同時,繼父母為撫養繼子女而支出的費用也應當由其生父母給予適當的補償。

繼父母為撫育繼子女而支出的費用應否返還?

本案中趙海洋與王永志是繼父子關係,根據法律規定當趙海洋與蘇雪接觸夫妻關係時,趙海洋與王永志的關係也就自動解除。

繼父母為撫育繼子女而支出的費用應否返還?

結合法律可得知,趙海洋與王永志的繼父子關係解除後,在共同生活期間支出的撫養教育費用應由其生父母給予適當補償。具體的數額應當結合當地的消費水平和有關教育收費標準而定。

繼父母為撫育繼子女而支出的費用應否返還?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