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世界衛生組織發佈的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中強迫症的診斷標準,要作出肯定診斷,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方法/步驟
診斷應根據病史、精神檢查、體格檢查及必要的輔助檢查排除由於器質性疾病及其他精神疾病而引發的強迫症狀。
患者必須在連續兩週中的大多數日子裡存在強迫思維或強迫行為,或兩者並存,並且這些症狀引起痛苦妨礙活動。
必須同時符合臨床表現中的四條特點,才算是強迫症狀。
1.是患者自己的思維或衝動,而不是外界強加的。
2.必須至少有一種思想或動作仍在被患者徒勞地加以抵制,即使患者已不再對其他症狀加以抵制。
3.實施動作的想法本身會令患者感到不快(單純為緩解緊張或焦慮不視為真正意義上的愉快),但如果不實施就會產生極大的焦慮。
4.想法或衝動總是令人不快地反覆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