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在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是進行救濟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最難的方式,那麼在啟動“侵犯軟體著作權罪”進行救濟時,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材料,才能達到“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立案標準,啟動刑事追訴程式呢?通常而言,需要軟體著作權人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工具/原料

侵犯軟體著作權罪

長昊軟體著作權律師

方法/步驟

 1、“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的第一組證據——軟體著作權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這組證據要求軟體著作權人提供作為控告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即作為軟體著作權人的依據,這是啟動“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前提條件。如果權利人根本沒有擁有軟體著作權,其根本沒有資格主張其軟體程式碼被侵犯,就算有關軟體程式碼被侵權,也輪不到他來主張權利,畢竟此時他並不是真實的軟體著作權人,法律不保護不是權利人提起的權利被侵犯的主張。大部分情況,軟體著作權人提交《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進行身份證明。

“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2、“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的第二組證據——初步證明侵權人有實施“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行為

  該組證據要求侵權人有實施軟體侵權行為的初步表象,這方面的證據相對於軟體程式碼權利歸屬而言,舉證責任相對會難一點,但並沒有超越軟體著作權的舉證能力,因為畢竟僅僅是初步的侵權行為證據,至於是否是真的實施了侵權行為,待公安機關以“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立案後,由公安機關進一步收集。在實務中,如果能夠證明侵權人與軟體著作權人的介面相同或者實質相似,即完成了侵權行為的初步舉證責任,也就是說侵權人有涉嫌“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嫌疑。這階段的舉證責任比後期軟體程式碼同一性的舉證責任,要容易得多,成本也低得多。

“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3、“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的第三組證據——侵權人有接觸“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可能

  這組證據重在說明,侵權人有實施“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嫌疑和可能,比如侵權人曾經在軟體著作權人處工作過,可以很容易獲得權利人的軟體程式碼,或者即使不能很容易獲得,但通過一定的途徑可以接觸或獲取。這方面的舉證責任相對較輕,只要能提供侵權人在權利人處工作的時間、職務、工作內容等即可以證明,目的在於說明侵權人的軟體程式碼來源不合法。

“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4、“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的第四組證據——達到刑事追訴標準

  這組證據意在說明,只有達到“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刑事追訴標準,才能啟動“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對侵權行為進行打擊,這方面主要體現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嚴重後果。因為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給軟體著作權人造成了嚴重損失。該損失究竟有多嚴重,什麼程度的損失才算嚴重,不同地區、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在《刑法》上,如果侵權人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行為,給軟體著作權人造成的損失達到50萬元,或者銷售盜版軟體達到一定的數量,即可以進行刑事立案追訴,啟動刑事究竟程式,即可以納入“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救濟程式中。

“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因此,長昊軟體著作權律師團隊認為,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在打擊軟體侵權方面,費時、費力,費錢,還不一定能達到打擊軟體侵權的目的,而“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相比之下,打擊效果更佳,如果能夠收集到上述四組證據,進行“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將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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