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逐章解讀:[25]瀆職罪?

1、法律貓逐章對刑法分則進行解讀

2、希望對自學人員有所幫助

知識點

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

第397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1款規定了兩個罪名: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1.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行為方式:

①擅權。這是指故意不正確履行職責。

②棄權。這是指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這表明,濫用職權罪可以由不作為構成。

③越權。這是指超越職權處理事項。

(2)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主觀必須是故意。不過,對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不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認識。

(4)徇私舞弊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5)法條競合。刑法瀆職罪一章規定了許多具體的濫用職權犯罪,與濫用職權罪是特殊法條與一般法條的關係,一個行為同時構成兩罪,優先適用特殊法條

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行為方式:一是不履行職責,即不作為的方式;二是不正確履行職責。

(2)主觀必須是過失。

(3)法條競合:刑法瀆職罪一章規定了許多具體的玩忽職守的犯罪,找律師網提醒,與玩忽職守罪屬於特殊法條與一般法條的關係,一個行為同時構成兩罪時,優先適用特殊法條。

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

(1)相似點:一是行為方式上都包括不履行職責這種不作為方式;二是都要求造成嚴重後果。

(2)區分點:濫用職權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

【注意】認識上容易犯的錯誤是,將不作為的濫用職權罪當作玩忽職守罪。例如,警察在大街上看到歹徒搶劫,明知自己不制止會發生危害後果,卻不制止。警察的這種行為不是玩忽職守,而是濫用職權。

徇私枉法罪

第399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微信law-book提醒本條經《刑法修正案(四)》修正)

第1款規定的是徇私枉法罪,第2款規定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款規定的是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第4款是關於罪數的規定。

1.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1)一種行為主體:必須是司法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94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2)兩種行為型別:一是定罪上,使無罪者有罪,使有罪者無罪;二是量刑上,輕罪重判,重罪輕判。聯絡到具體司法工作人員,包括兩大類:

第一,偵查、起訴人員:使無罪者受追訴,使有罪者不受追訴;使輕罪者受重罪追訴,使重罪者受輕罪追訴。注意:使有罪者不受追訴的方式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解除強制措施,予以釋放。

第二,審判人員:將無罪判有罪,將有罪判無罪;輕罪重判,重罪輕判。注意:這裡的判決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巾的部分,即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枉法裁判也構成徇私枉法罪。

(3)主觀是故意,要求有動機。

兩種動機:一是徇私;二是徇情。徇私是指為了謀取個人利益、小集體利益而枉法。徇情是指出於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現為出於照顧私人關係或感情、袒護親友或者洩憤報復而枉法。

【注意】主觀沒有故意,也沒有徇私徇情動機,只是因為法律水平低下而過失造成冤案、錯判的,不構成本罪。

(4)本罪與受賄罪

第399條第4款:“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受賄罪)的,從一重罪處罰。”這表明,國家工作人員犯其他罪同時受賄的,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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